Legal Research on medical disputes
拒绝紧急合理医疗是知情同意权的特例,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具备患者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要件。拒绝紧急合理医疗的严重后果,应该严格限制拒绝紧急合理医疗的生效条件。为保护医院合法权益,卫生行政机关应该辅助医院举证履行知情同意。
《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国内多中心临床试验,经临床试验组长单位伦理审查后,其他成员单位应认可组长单位的审查结论,不再重复审查。组长单位对成员单位受试者临床试验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组长单位风险控制措施包括足额责任保险、国外申办方的国内赔偿代理机构、组长单位作为被保险人、临床试验损害因果鉴定等。组长单位伦理审查应记载于知情同意书。申办方权益保障包括组长单位伦理及时审查、组长单位主审委员的会前沟通、组长单位伦理委员参加临床试验方案讨论会等。伦理委员会应当从保障受试者权益的角度严格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43条:申办者应对参加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提供保险,对于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或死亡的受试者承担治疗的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申办者应当为发生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伤害或者死亡的受试者承担治疗的费用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即无过错赔偿原则。诉讼中应采取受试者损害与临床试验的因果关系鉴定,应避免对临床试验机构和申办方都存在较大风险的过错鉴定及赔偿。
保护儿童受试者的权益,将获得儿童同意的年龄低限确定为7岁,优先选择年长儿童受试者,随着儿童理解能力完善与提高重新征求他/她们的同意。采用儿童能够接受的插图、漫画说明进行研究相关内容告知,应始终尊重儿童明确表达地拒绝参加研究的意愿,儿童受试者权益保护是不断完善展。
《护士条例》和《侵权责任法》规定护士发现患者病情危急通知医师的义务和医嘱违规的发现与报告义务。从证据学角度在护理记录上严格、详细记载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报告医师的情况,充分利用药品说明书的禁忌症发现违规医嘱,了解本科室常规操作的禁忌症发现违规医嘱,保留护士通知医师的证据和发现违规医嘱并报告的证据,对于防范医疗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举证责任倒置,实际上是将事实真伪不明的证明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重新分配,对那些因举证特别困难,难以证明的案件事实来说,倒置举证责任,也就是改变胜诉与败诉的结果。这等于是通过举证责任的重新划分来间接地改变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考虑到它带来的严重后果,一般应当由立法机关对需要倒置举证责任的特别情形做出规定。在立法机关尚未来得及做出规定而司法实践又迫切需要规定时,由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倒置举证责任有其合理性,但这终究是一种权宜之计。
受试者风险等级评估是临床研究中伦理审查核心,也是AAHRPP认证访谈关键问题之一。治疗风险和研究风险相对独立。随机、双盲、安慰剂空白对照等常带来潜在风险。受试者风险种类:身体损害、心理危害、法律风险和经济危害。当研究受试者风险高于最小风险时,应采取措施降低风险等级保障受试者权益,特别是弱势群体。受试者风险最小化包括研究方案合理性、利益冲突预防、保障措施等。借鉴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评价受试者风险高、中、低等级。
2013年10月第64届世界医学大会对《赫尔辛基宣言》修订,改变的主要内容为便于阅读和把握宣言的体系增加了小标题,首次提出研究所致受试者伤害的赔偿规定,更注重保护弱势群体受试者,对试验完成后受试者权益保障更加明确具体,安慰剂使用(非干预措施)更加体系化且不弱化伦理要求等。
《侵权责任法》在民法领域首次明确提出隐私权,即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等人身、财产权益”,在第六十二条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漏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大力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对医疗执业过失给患者造成的损害进行充分赔偿,在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优化医疗环境和医疗公共秩序方面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由于我国医院主体是公立医院,侵权法人身损害赔偿相对于综合医院尚未到重大程度,并且综合性医院每年发生的医疗过失案件基本确定,选择满足面临危险的医院财务安全需要的医疗责任保险模式,如医疗责任保险信托等,才能促进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实践表明,商业性医疗责任保险不宜成为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主体。建立独立的医疗过失纠纷调解鉴定机构,才能保证医疗责任保险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