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OF MEDICAL DISPUTE
患者因双下肢大隐静脉曲张至京通医院治疗,于6月3日行双下肢大隐静脉高位结扎剥脱术,6月6日患者欲解大便时突然出现意识丧失,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告京通医院在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该过失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生产过程中由于医院监护、处置不当,导致胎儿宫内缺氧,结果新生儿出现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HIE),严重的表现为脑瘫。本案一定程度上就是生产过程中形成的脑瘫。
本案经过密山、鸡西市、黑龙江省,中国科协四个鉴定机构的鉴定,最终认定无骨折脱位的脊髓损伤。这也是范贞律师代理的成功案例。这里主要比较最后两次鉴定。
患者因意识障碍伴左肢活动不利40 分钟住院,患者因意识障碍伴左肢活动不利40 分钟,于9 月5 日下午到武警某医院处就诊,病情缓解后转入病房继续诊疗。入院诊断为:脑栓塞(右侧大脑中动脉)、高血压病3 级、心率失常、2 型糖尿病。鉴定意见,如果能进行早期溶栓治疗,被鉴定人的病情有可能好转。当然,由于患者年老多病,发病急、病情重,即使早期溶栓治疗,仍存在相当的不确定性,被鉴定人最终死亡原因是多脏器功能衰竭,但是医院没有对症有效治疗,不符合诊疗常规。
2012年哈尔滨某鉴定机构分析:超声引导下刮宫,术后30余小时发现子宫和小肠穿孔并行手术治疗。子宫和小肠穿孔与刮宫术之间有因果关系并存在主要过错,责任程度通常为70%一90%。
海淀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当天腹部CT检查所见:肝左叶外侧段近隔顶部见大小约2.68 cm×3.92cm略低密度影,形态欠规则,增强扫描动脉期病变边缘结节状强化,静脉期及延迟扫描病变范围逐渐缩小.当时CT显示动脉期该病灶周边强化,延迟期未向中心逐渐强化,不是典型血管瘤影像学特征。院方考虑为血管瘤可能性大的依据不足,在没有确诊的情况下,应建议作进一步检查以明确诊断。
12月8日上午进行支气管镜检查。镜检双侧各叶段支气管普遍狭窄,粘膜肿胀,触之易出血,双上叶及右下叶为著,未见肿物,分泌物不多。超声引导下对4L、7站淋巴结针吸活检。刷检局部出血较多。诊断意见:双侧各叶段支气管普遍变形狭窄、色素沉着。
骨科使用固定架(无论进口还是国产)器械都应当符合生物力学原理,包括器械自身设计,以及手术中安装。手术后分析医疗器械生物力学,可以减少可预防的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