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意 见》的通知 川高法(2020)209号

2020-11-09 浏览3188 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的意见》已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6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特此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日


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公 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以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刑事附带民事诉的具体赔偿范围等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 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偿范围。


第二条 精神损害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第三条 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赔 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四条 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当参照 我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关于两金的计算标准执行。


第五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处 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本意见的规定办理。本意见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本意见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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